2、规范模式

霍氏认为“规范模式”在“四模式”中最难确定,因此他在这方面所作的研究最多。“规范模式”是人为的,可以由人接受、摒弃或改变的。霍氏指出,规范性陈述其实就是命令。一般来说,它们都可以改为“应该

——陈述句”。例如,“所有的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和“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这两句就是规范性陈述。很明显,这样的规范性陈述在任何社会中都数不胜数。因此,任何“规范模式”都不可能穷尽一个社会中的规范性陈述。这就需要确立建构模式的标准。也就是说,要解决搜集哪方面的资料以及从哪儿搜集资料的问题。

为了确定收集哪些方面的资料,霍氏提出了三条选择标准,即所选资料应该反映以下三方面的理论:①知识的本质(涉及认识论);②人的本质(涉及心理学);③社会的本质(涉及政治学和社会学)。更具体地说, “规范模式”应该回答下列问题:应该怎样获得知识?它应该有什么样的地位?应该由谁来确定什么是知识?应该怎样看待作为个体的人?应该怎样对待个人?社会和集体应该怎样组成?应该由谁来统治?霍氏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很重要的背景——对教育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的研究始终不能脱离这个背景。霍氏认为,即使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阶级地位、种族和性别的不同,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也会五花八门。可是,他又认为,一个国家的体制和主要法规可以作为衡量该国最有代表性的规范模式的依据。比如,在建立美国的规范模式时,应该参考该国的《独立宣言》、宪法及其修正案等。

霍氏认为,以上三条标准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我们不仅要了解“社会的本质”,而且要了解“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本质。

这样,一个较理想的“规范性模式”应该包括八方面的内容:①政治方面的资料;②经济方面的资料;③宗教方面的资料;④教育方面的资料;

⑤社会结构方面的资料;⑥文化艺术方面的资料;⑦法律方面的资料;⑧ 其他资料。

至于资料的来源,霍氏认为除了通过考察访问、民意测验和问卷调查等手段搜集第一手资料外,应该从各国最有代表意义的哲学著作中去寻找。他还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如何根据上面所说的三条标准来建立具体的

规范模式,下面仅介绍二例:

  1. 柏拉图主义模式(适用范围:传统的西欧)人的本质:人是不平等的:在很大程度下,遗传因素导致了人的不平等。

社会的本质:正义的社会是稳定不变的。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各司其职, 各安其位;他们的工作是和各自的能力相适应的。

知识的本质:知识和智慧滋润了正义社会。由于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知识,这些人就应该成为社会的领袖一即哲学王。知识是永恒的“理念”, 可以通过直觉来获得。

  1. 实用主义模式(知用范围:当代美国)人的本质:人是不平等的, 但是每个人都拥有智能。这种智能使他们得以同心协力地去解决问题。社会的本质:美国的社会是民主的,不断变化的。它应该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在博爱基础下的自由竞争。

知识的本质:知识是相对的,是因事而变和前后联系的。只有通过解决问题的过程和不断进行验证的过程,才能获得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