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基础
1、作为过程的思维
鲁宾斯坦指出:思维包括在人同客观世界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是在人同世界的实在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是为完全符合地实现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而服务的;而认识、思维的过程本身就是认识着的、思维着的主体同被认识的客体、同所解决的课题的客观内容之间的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这种把思维作为一种过程、一种活动的观点的意义在于: 它不把心理学的研究归结为对事件外部进程的“纯粹描述”,而力求揭示存在于这些事实后面的并导致这些事实的内部过程。
对思维的过程本质的揭示,明确了思维是对不断变化的重要的生活条件的反映,是对变化着的外部世界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的反映。思维具有高度的动态性,它是一种活跃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形成、不断发展、不断完
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导致形成相对稳定的产品和结果——问题解决了,一定的概念、判断、智力动作形成了,动机、情感、能力得到了发展。概念与判断的系统就是知识,为此,知识的掌握与形成乃是作为过程的思维的产品和结果。由此可见,关于客体的知识不是在主体的认识活动以外给予的东西,而是在主体的认识活动中构成的。总之,思维的过程与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作为思维过程的结果的知识等本身都产生于思维过程之中,随即,这些先前发生了的心理过程的全部产品和结果,又作为思维继续发展的前提而立即纳入到思维过程的继续中去,并成为分析的手段充实着促进思维继续发展的内部条件。人正是这样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积累越来越多的知识,获得越来越确切地反映现实中的一切变化、联系和发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