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cheng li) 1949 年 9 月 21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开幕,毛泽东致开幕词。 30 日闭幕。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选出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由 180 人组成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国委员会,选举了由 63 人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周恩来、陈毅、董必武、贺龙、林伯渠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宣言、向人民解放军致敬电和竖立人民英雄纪念碑办法及碑文。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名为北京;采用公元纪年;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为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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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下午 2 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毛泽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副主席及委员们宣布就职。委员会推选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会议向各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愿意与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下午 3 时,首都 30 万人齐集天安门广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毛泽东主席亲自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并随即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举行了盛大的阅兵式和群众游行。

(王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