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民主义

(Xinsanminzhuyi) 孙中山在 1924 年重新解释的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范畴的三民主义。孙中山在 1924 年 1 月于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

国代表大会上,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孙中山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是阐释新三民主义内容的经典性文献。新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对外主张“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对内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权主义主张直接的、普遍的、革命的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民生主义规定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个原则。平均地权是由国家制定土地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防止“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对“农民之缺乏土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后不久,孙中山将上述方针归纳“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是凡具有独占性质或规模过大之企业,“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工人之失业者,国家为之谋救济之道”。新三民主义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民主义,它克服了旧三民主义没有明确的反对帝国主义的纲领和彻底的反封建纲领、特别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纲领的根本弱点,对旧三民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采取了批判态度。它的政治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基本上是一致的,因而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各革命阶级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是孙中山的一个伟大功绩。

(李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