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改革

(riben zhanhou gaige)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之下进行的日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司法等广泛领域的民主主义改革。主要包括:第一,为打击日本军国主义势力,采取如下措施:解散日本全部军队;逮捕东条英机等 140 多名战犯,并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审讯;废除《治安维持法》和《治安警察法》,撤销特高警察;解散右翼法西斯团体;解除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神道和国家分离;释放共产党人在内的全部政治犯等。第二,根据美国占领当局意旨修改宪法。修改后的《日本国宪法》于 1946 年 10 月 7 日经贵族院和众议院通过, 11 月 3 日正式公布,

从 1947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废除天皇的绝对统治大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日本为议会制国家,内阁对国会负责,行政权由内阁执行;“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新宪法使日本成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国家,实现了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第三,解散财阀。美国占领当局首先指定三井总公司等 83 家为持股公司,指定三井、三菱、安田、

住友等十大财阀的 56 人为财阀家族。这些被指定者的所有股票须交给“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处理。解散持股公司,勒令财阀家族及财阀公司负责人一律辞职,十年内不许复职。在此基础上又制定《禁止垄断法》和《经济力量过分集中排除法》,禁止卡特尔的共同行动,划小经济力量过分集中的企业。此项改革远未达到预期目标。被指定的 83 家持股公司只解散 28 家,原指定

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 325 家企业中,实际上被划小的企业只有 8 家。解散财阀虽不彻底,但铲除了日本财阀的封建统治形式,促进了战后日本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第四,农地改革。先后颁布两次农地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凡在村地主超过一町步的出租地和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土地由政府强制收买,出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全国原 230 万町步出租

地征购了 190 多万町步,其中 180 多万町步廉价售给佃农。农村 90%耕地变成自耕地,90%左右农户成为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封建地主制基本上被消灭, 形成以自耕农为主体的新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此外,日本还对文化教育、劳动立法、公务员制度、警察制度、家族制度等进行改革。战后改革是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解决了明治维新遗留下的历史任务。日本由军国主义法西斯国家转变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国家,为战后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打下良好基础。

(金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