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

(Zhong ying tianjin tiaoyue)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后,北上抵大沽口,纠合俄、美公使照会清政府谈判,并于 1858 年 5 月 20 日(咸丰八年四月八日)攻陷大沽炮台,逼天津,扬言攻打北京。清政府派出代表赴津议和,遂与英、法、俄、美分别签约。6 月 26 日清朝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和吏部尚书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海光寺签订该约。共 56 款,另附《专条》。内容为:

①英国公使驻北京;②增开牛庄、登州、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岸设领事馆;③允许基督教、天主教教士自由传教;④英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设施;⑤英国商船可在长江一带通商各口往来;⑥修改关税税则;⑦中国赔款银 400 万两;⑧详密规定领事裁判权。11 月 8 日桂良、花沙纳与额尔金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作为《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主要规定:海关聘用英国人办理税务,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洋货运输内地或英商从内地购土货出口,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准许鸦片进口贸易。次年换约,因发生大沽口战斗未成。到 1860 年 10 月订立中英《北京条约》时这些条款得到确认。

(史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