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安会

(Ouanhui)1973—1975 年欧洲国家及美国、加拿大、土耳其和塞浦路斯举行的国际会议。全称欧洲安全合作会议。最先由苏联建议召开。60 年代末,长期在欧洲处于冷战对峙的美、苏两国出于各自需要,积极加紧推行缓和政策。此会议即为 70 年代东西方关系全面缓和的产物。1972 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苏,双方达成召开欧安会的协议。1972 年 11 月—1973 年 6 月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筹备会议,为会议作出初步安排。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1973 年 7 月 3—6 日,在赫尔辛基举行各国外长参加的第一阶段会议,

通过筹备会议制定的文件,确定会议的议程。同年 9 月 18 日开始在日内瓦举

行第二阶段的专家会议,时断时续,经过近两年的 2400 余次会议,至 1975

年 7 月 21 日结束,拟定出《欧洲安全合作最后文件》。第三阶段为首脑会议,

1975 年 7 月 31 日—8 月 1 日在赫尔辛基举行, 35 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了《最后文件》(又称《赫尔辛基宣言》),包括《指导与会国之间关系的原则的宣言》、《关于建立信任的措施和安全与裁军的某些文件》、

《人道主义和其他方面的合作》、《经济科学技术和环境方面的合作》等。其主要内容有:①欧洲安全问题,提出欧洲边界的不可侵犯性,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可以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手段和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②关于建立信任措施问题,规定以自愿为原则,与会国如在离边界 250 公里

以内地区举行有 2.5 万人以上的军事演习,应在 21 天前通知各签字国,并邀请他们派观察员观看演习;③经济技术合作问题,提出希望签字国彼此给予最惠国待遇;④关于人员交流问题,规定在相互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根据每个国家自己的方式,促进各国人员、机构和组织更自由地往来和接触,为家庭团聚、旅游等提供方便。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1977 年、1980 年和 1986 年分别在贝尔格莱德、马德里和维也纳召开三次续会,检查《最后文件》执行情况。

(杨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