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

(chushuimu)春秋时期鲁国所进行的对于田税制度的改革。前 594 年, 鲁国开始实行税亩制。自西周以来国君和贵族对民众的剥削主要采取“藉” 法,即征发民力以耕种国君和贵族的土地。这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剥削形式。鲁宣公十五年(前 594),鲁国实行“税亩”制,实际上是停止采用藉法, 并按亩征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说:“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税亩制度的实行,标志着从力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这种转变应当说是土地制度变化的反映。井田制从周初发展到春秋中期,已经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衰落。这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众用怠工的办法来对付贵族们的剥削。

《诗经·甫田》说:公田上的草长得很茂盛。这证明农民不肯在公田上出力耘草。由此可见,这种力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对贵族已无多大好处,此时改为税亩制,实行实物地租形式的新的剥削方法,是势在必行的。

(晁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