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Daminglü) 明代主要刑法法典。明太祖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即着手制订法律,他和臣属以唐律为蓝本,逐条讨论,至洪武六年(1373)制成《大明律》,以后又经不断修改,到洪武 30 年才正式颁定。《大明律》根据“法贵简当”、“当计远患”的立法原则制成,共有 7 篇,30 卷,460 条。由于朱元璋废宰相,用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因而《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言,下分吏、户、礼、兵、刑、工 6 律,总为 7 篇,改变了隋唐以来沿

袭唐律 12 篇的法律体系结构。篇目如下:“名例”为首篇,乃是沿袭唐律,

为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吏、户、礼、兵、刑、工 6

律的总纲,共 1 卷 47 条;吏律为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共 2 卷 33 条;户律

为有关户役、田宅、婚姻等的规定,共 7 卷 95 条;礼律为违反礼制的刑法规

定,共 2 卷 26 条;兵律为有关官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等的规定,共

5 卷 75 条;刑律为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

度的规定,共 11 卷 171 条;工律分《营造》与《河防》,共 2 卷 13 条。《大明律》与《唐律》一样,首列“十恶”,以凌迟处死等刑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其中规定犯有“谋反”、“谋大逆”之“罪”者,不分“主犯”、“从犯” 一律凌迟处死,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年在 16 岁以上的都处斩刑,比《唐律》严厉。凡犯有“造妖言”和“劫囚”之罪者,要判以死刑。擅专铨选,纠结朋党者斩,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大明律》中还规定人民要服从官府,雇工人、奴婢要服从主人,有敢侵犯官府、地主田土房舍者,要处以各种刑罚,严密保护私有制。《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有重要影响的法典,它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在形式内容上都表现了优于前代法典的特点,对大清律的制定有重大影响。

(单福海 何本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