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 年宪法

(Yiqijiuyinianxianfa)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 年 7 月制宪议会开始着手制订宪法,年底基本条款已经拟定。1791 年 9 月 3 日议会表决通过,并呈报国王批准。在此之前,1791 年 6 月下旬路易十六曾经出逃未遂,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废除国王和实行共和制的呼声高涨。慑于形势,路易十六于 9 月 14 日正式批准宪法。宪法的序文是经过修改的《人权宣言》。宪法规定法国的政体是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立宪制,立法权属于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立法议会,立法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国王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首脑。宪法规定: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力,国王只能依据法律统治国家;国王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但国王若被废黜,也可交付法庭审判。司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法官,实行陪审裁判制。宪法把全国划分为 83 个郡,郡下设县,县下设区,各级行政长官和检察官都由选举产生。宪法确认取消一切贵族爵位、世袭荣衔和领主司法权,宣布全体公民都要纳税。在选举制度上,宪法把全国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年满 25 岁,有不动产,不是佣工,

并且能够交纳相当于 3 天工资的直接税的人属于积极公民。凡积极公民都有选举权,而要取得被选举权必须达到更高的纳税和财产标准。按宪法所规定的标准,在当时法国的 2500 万人口中积极公民仅有 430 万左右,大量的农民、城市贫民和“机器工人”、手工业者被排斥在外。1791 年宪法采纳了启蒙运动提倡的人权思想和分权思想,也受到美国 1787 年宪法的启发和影响,其立国原则,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要求。但是,这部宪法保留了君主的地位,也没有把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权和平等思想贯彻到底,而是以财产重新划分了公民等级,因而受到一些更加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反对。

(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