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sulian nongye shehuizhuyigaizhao) 苏联通过组织合作社、集体农庄把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程。经历了共耕制、合作制和农业全盘集体化三个发展阶段。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没收了地主土地,实行了土地的平均分配,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认为,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从 1918 年夏开始,苏俄就从实行土地平均分配过渡到实行共耕制。共耕制是一种公有农业,是农民在生产领域中的联合。组织形式有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共耕社三种。公社实行生产资料和大部分生活资料公有化,以及共同劳动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农业劳动组合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和共同劳动,按劳动日计酬,并允许社员经营规定的宅旁园地和家庭副业; 共耕社是简单的生产联合。这种统一劳动,共同分配的组织形式不能从物质上兼顾农民的个人利益,因此农民不愿意参加。到 1920 年集体化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 0.5%。列宁在该年底及时指出,集体农庄的问题不是当前的问题,不应该奢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过渡。1921 年过渡到新经济政策后,列宁指出用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民的基本形式。合作社是农民小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中的联合,采取集资入股,按股分红。在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和经济命脉以及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国家通过合作社把进行独立生产的农民从流通领域组织起来,使他们与国营经济直接联系。这样,农民便摆脱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依赖,并在农业生产中添进了社会主义组织的因素,使农业能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列宁认为,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既保持农民分散经营和自由贸易的积极性,又把这种积极性纳入社会主义经济的轨道,从而使农民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得到了恰当的结合。因此,合作社一经提倡便迅速发展,到 1927 年,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 32%,而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口占农户总数的 0.8%。1927 年底,联共(布)第“十五大”提出了农业集体化的任务。1929 年,在批判了所谓“右倾反对派”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农业全盘集体化与农业集体化一般进程比较,具有两个不同的特点:一是农民不是一户一户,而是整村、整乡、整区地加入农庄,集体化百分比急剧上升; 二是对富农不是采取限制,而是采取消灭政策。导致 1929 年政策转变的直接

原因是 1928 年的粮食收购危机和高速度工业化需要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商品粮。斯大林认为,集体农庄有更高的生产率,能生产更多的商品粮,并能使资金从农业转移到工业得到组织上的保证。在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期间,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从 1928 年占农户总数的1.7%上升到 1932 年的61.5

%。经巩固和发展,到 1937 年上升到 93%。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成就,是把个体小农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消灭了农村的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富农。全盘集体化运动也存在着错误:普遍违背自愿原则;片面追求运动发展的高速度;违背列宁的合作制原则,未能兼顾农民的个人物质利益; 把集体化作为获得商品粮和使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的组织保证。全盘集体化运动一度造成农业生产的下降和苏维埃政权同农民关系的紧张。

(段炳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