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

(Xinjingji zhengce) 1921 年春以后,苏俄实行的通过小生产和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经济政策,以区别于战后共产主义政策而得名。国内战争结束后,“战时共产主义”已不适应和平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也不符合俄国国情和客观经济发展规律,造成了生产力的下降, 引起了农民的不满。1921 年 3 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并肯定了 1920 年 11 月 23 日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租让法令》,标志着苏俄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①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根据俄共(布)“十大”的决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 1921 年 3 月 21 日颁布了《关于以粮食税代替余粮和原料收集制》法令;4 月,人民委员会又作出了《关于粮食、土豆和油粮实物税法令的规定》,规定第一年度粮食税征集额比上年度征收的余粮少 43.3%,油籽、肉类、亚麻纤维分别减征 50%、74.5%和 93.3%。同时规定纳税后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由支配。为了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经济,1923年 3 月,把 18 种产品的繁杂实物税,简化为征收主要农作物的实物税。1923

年 5 月,再简化为以小麦、黑麦计算的统一农业税,并将其一半由实物税改

征货币税。翌年 5 月全改为征货物税。②允许自由贸易,重建商品货币关系。最初实行的是商品交换制,其特点是不通过市场和货币,不经过私商中间人, 而是国家用工业品去直接换取农产品。这种交换实质上是产品交换,它不符合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遭到农民的抵制。于是在 1921 年的秋冬,把商品交换改为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同时又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把自由贸易限制在农民经济所需要的范围内,限制在无产阶级政权所许可的范围内。

③由全面没收私人资本改为将部分企业实行租让制、租赁制。租让制是苏维埃国家将某些企业、森林、矿山等按照一定条件及期限的合同租给外国资本家经营,目的是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到 1925

年,苏联和外国签订的租让合同达 113 个。租赁制是把某些中、小国有制企业租给国内的私人或合作社经营,目的是尽快恢复商品生产,活跃商品经济。到 1924 年春,租赁企业数达 8632 个。此外,还允许苏俄公民开办不超过 20 个雇工的小企业。④改革工业管理体制。废除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高度集中的总管理局体制,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新体制,把国营工业划分为联盟工业和加盟共和国工业,分别由中央和地方领导。在国营企业中实行一长制,实行独立经营和经济核算制。斯大林认为,新经济政策是 1921—

1936 年整个过渡时期的基本政策。实际上,1929 年以后已经停止执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建立了工农业之间正常的经济联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巩固了工农联盟,提供了在一个小农占优势的国家如何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丰富经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理论不仅具有苏联一国的意义,而且具有普遍的意义。

(段炳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