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蒂国宪法

(Dariben diguo xianfa)又称《明治宪法》。从 1889 年 2 月 11 日

颁布至 1947 年 5 月 3 日《日本国宪法》颁布为止,一直是日本的基本法。明治政府建立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间要求制订宪法、开设国会的呼声日高。明治政府决定用钦定宪法的形式来制宪,1882 年 3 月派出以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考察团去欧美考事宪法。伊藤着重考察了普鲁士和奥地利两国宪法,亲自听了柏林大学法学学者格奈斯特和维也纳大学法学学者施泰因的课程,自称“充分了解确立皇基,使大权不至旁落的大道理”,决定排除美、法、英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或虚君民主政治的模式,而按照君主立宪专制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宪。1883 年 8 月考察团归国之后,伊藤博文、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等着手秘密制宪。宪法在天皇亲自参与审议之下几经修改,于 1889 年 2 月 11 日举行大典颁布。宪法共 7 章 76 条,主要内容有:

①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天皇乃国家元首”,总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外交等权力。但天皇权力有所限制,天皇必须依宪而治,在帝国议会协助赞同之下行使立法权,天皇的法令须经国务大臣的副署。②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前者由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后者由公选议员组成,但有财产资格限制。帝国议会立法权和天皇共同分享。③内阁由天皇任命,“国务大臣以辅佐天皇为其责任”,而不是对议会负责。④设置枢密院,名为天皇咨询机构,实为凌驾于议会和内阁之上的最高决策机关。⑤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臣民有著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等诸权利,有纳税及服兵役的义务。相对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来说,该宪法极为保守,确立了专制主义近代天皇制。但它毕竟是日本也是亚洲第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