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jingtianzhi) 周代的主要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就是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掌握的土地,庶人在公田上劳作,其产品全部归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有。公田又称为“大田”或“甫田”。贵族们提供给庶人耕种的小块土地称为私田,其收获归庶人私有。关于公田和私田的结构情况,孟子曾有这样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所形成的土地疆界形状呈“井”字形,所以孟子称之为“井地”,后世又称为“井田”。《汉书·食货志》上:“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 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 古代文献上的这些记载反映了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分配的情况。对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意义,孟子十分强调其对“仁政”的影响。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孟子的说法虽然带有一些空想性质,但他去古未远,其说法应当是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的。古代所谓的“耦耕”, 大约是庶人耕种公田的一种形式。按照这种方式,一般是两个人结成一组进行耕作。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井田上进行耦耕的规模往往很大,故《诗经·噫嘻》说“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载芟》说“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可见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的。井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井田制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买卖。其衰退和瓦解一般认为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晁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