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城市公社

(faguo chengshi gongshe)中古法国城市自治的一种类型。11、12 世纪,在领主的土地上兴起大批城市。领主自然把城市当作自己的私产,从政治、经济、司法各方面进行剥削压迫,甚至强迫市民服劳役。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壮大,城市便展开反对封建主的斗争,争取自治权利, 市民阶级反抗封建主的有力武器是货币,即用金钱购买自治权,多数是通过武装斗争,或者两种方式交替使用,最终获得自治权,建立城市公社。法国北部的琅城建立城市公社的过程具有典型性。琅城是个主教城市,1108 年市民出钱买得自治权,并经国王批准成立公社。主教把钱用光后又来要钱,扬言不给就取消公社。1112 年,市民发动武装起义,高喊“公社”口号,用乱棍打死主教,成立琅城公社。不久,国王和封建主镇压了起义,解散公社。经过反复斗争,琅城主教于 1128 年颁布“和平法令”,恢复公社的权利,但避免使用公社一词,称“和平机构”。苏瓦松和亚眠也是交替使用购买和起义两种方式取得城市自治权。城市公社有选举产生的市政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法令、决定赋税、成立武装和组织审判,并选举城市最高长官——市长。一般说来,公社的实权掌握在城市贵族或行会上层手里。

(孔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