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在北方的统治

(jin zai beifang de tongZhi)金朝原占有东北地区,在灭辽、灭北宋以后拥有淮河以北的大片中原地区。金在北方地区的统治制度也相应有变化,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熙宗以前。金太祖时基本上依照本族制度进行统治,设立勃极烈官制与猛安谋克的社会组织,占有原属辽的地区后,沿袭辽的南北面官制,进而采用三省之制。《金史》卷 55《百官志》记载了当时的一些情况:“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天辅四年(1117)以左企弓行枢密院于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天会四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金太宗对金太祖制定的原则有所修改,始自天辅六年(1122)侵入燕云地区,但基本仍为双轨制。在此一段时期内,女真贵族以严刑峻法统治北方,禁止汉人服汉服,强令削发等措施与索取北方汉人为奴的法令也时有施行。金灭北宋后,拥有中原北部广大区域, 先后扶植了附属政权楚与齐,“忠献(宗翰)惧亟取则百姓难以政化,故先立张楚,次立伪齐。”(《大金国志》卷 24《宣宗纪》)此时期在北方还有契丹的部族制社会组织存在。女真统治者也渐认识到中原北部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要,曾鼓励农耕。如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金史》卷47《食货志》)。此时期特点是面对现实,随时更制。金熙宗以后为第二个时期。此时金在制度上全面推行汉制,改变多种制度并存状况,废弃勃极烈制度,地方遵宋、辽旧制为路府州县四级,废弃了齐国,设行台尚书省等机构。猛安谋克的社会组织也在汉人、渤海人中废除,改为计口授地,进行农业生产。天眷元年(1138)实行天眷新制,基本采用了新官制,废除了辽宋的一些旧制。官制系统至此基本完善,稍用辽、宋法。此时倡导农业,兴修了一些水利工程,解放一些奴婢。海陵王时期(1149—1161)是金对北方统治彻底改变面貌的时期,进一步实行适应广大地域统治要求的措施,在北方继续实行猛安谋克南徙,计口授地的政策。务农时,兴水利,治水田,发展矿冶等手工业,并迁都燕京。世宗以后金已完全封建化,对北方的统治也基本属于封建政治的内容。即加强皇朝政权力量,设官分职,注重农业、手工业管理等。

(张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