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Nanjing tiaoyue)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于 1842 年 8 月 29 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派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江面的英国军舰“皋华丽”号上会谈,按照英方提出的条件,签订了这项条约。条约共 13 款,主要内容为:①割让香港岛;②赔偿鸦片烟价 600 万元(银元)、

商欠 300 万元、军费 1200 万元;③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可以派驻领事等官;④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⑤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1843 年 7

月 22 日、10 月 8 日,耆英在广东与璞鼎查继续谈判,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即《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五口通商章程》共 15 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①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②商定海关税率值百抽五。这个章程后来又成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虎门条约》共 16 款,附有《小船定例》3 款。主要内容:①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今后任何国家和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侵略权益时,英国均可分享);②英国人可以在五口租地建屋。

《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它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司法等主权,初步规定了西方列强掠夺和奴役中国的恶劣制度。从此,中国的门户被打开,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