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均田制和租庸调

(tang juntianzhi he zuyongdiao)唐前期政府颁行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均田制,始自北魏,历朝多有变更。唐初为恢复生产,保证税收, 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唐于武德七年(624)、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五年(737)三次颁布均田令,取消了前朝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的规定,放宽了土地买卖的限制,主要内容:①丁男(21—60 岁)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 20 亩,口分田 80 亩,其他为户者和老、寡、病、残等,

授口分田、永业田不等。②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级请受 5 顷至 100 顷永

业田,勋官可依勋级请受 60 亩至 30 顷勋田。③授田有宽乡、狭乡之别,迁徙、买田、授田规定不同。④永业田为世业,不再收还。⑤职官有职分田, 官署有公廨田,收入充俸禄和办公费用。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制,亦源于北魏的租调制。唐武德二年(619)和七年颁布新令,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 2 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纳绢(或绫、絁)2 丈,绵 3 两,不产丝绵之

地,则纳布 2 丈 5 尺,麻 3 斤;每丁每年服徭役 20 日,不服则纳绢或布代役,

每天折绢 3 尺或布 3 尺 7 寸 5 分,称作庸。政府加役 15 天,免调,加役 30

天,租调全免,但加役每年不得超过 30 天。如遇灾年,依灾情轻重,适当减免租庸调。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对唐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学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确为普遍现象。唐均田令中对口分田买卖限制的放宽,体现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长,普遍以庸代役,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唐高宗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农民逐渐破产流亡,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按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基本对象的租庸调制,与土地占有状况已不相适应,唐朝政府开始逐渐调整征收原则和内容。德宗建中元年(780),正式实行两税法,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遂名实俱废。

(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