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Zhongxing zhidu) 古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由国家政权从法律上对居民实行等级划分,不同等级具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等级划分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但又在阶级划分之上增加了法权分等的因素,同一个阶级的成员可能处于不同等级。等级制在古代世界广泛实行过,尤以印度的种姓制最典型和持久。“种姓”一词出自中国古代典籍,有时称作“族姓”或简称“种” 和“姓”。这是对古印度人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的意译。现代西方学者又称之为“卡斯特”。该制度的雏型产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初用“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来表示自己与当地达罗毗荼人的区别。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雅利安人社会分化严重,出现表面上以社会分工为标志的四个等级:婆罗门(司宗教事务),刹帝利(司军政事务), 吠舍(雅利安平民),首陀罗(被征服土著)。吠舍与首陀罗多数从事普通劳动。前三个等级因种姓一致,称“再生人”,与首陀罗有种族鸿沟。到晚期吠陀时代,这一划分定型为森严等级制度。其基本特点之一是出身、等级不可改变,即使某一等级成员的职业、阶级变化了,也不能改变其原有等级和相应的权利。其次是各种姓实行内婚制,不同种姓间不得通婚。第三是法律地位十分悬殊,尤其表现在对不同种姓违法者的量刑上。第四是社会、宗教生活方面的差异。再生族和非再生族甚至禁止并坐、共食。后来种姓制随着社会分化、分工的深入日益复杂化,形成许多新种姓,《摩奴法典》所列种姓达 59 种,多系从吠舍与首陀罗种姓分离而来。其中最低下者是旃荼罗, 被视为“不可接触者”和贱民,从事一些当时人们所不耻的搬运尸体等工作, 被完全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种姓制在劳动人民中人为造成种种隔阂, 是统治阶级维持政权的有效工具,直到印度独立后才从法律上予以废止,但其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至今仍未消失。

(郭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