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会议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quanguo tudi huiyiyu zhongguo tudifa dagang) 1947 年 7 月 17 日至 9 月 13 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晋察冀解放区所属的平山县西

柏坡村,由刘少奇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参加会议的有 107 人。会议分

两个阶段进行:7 月 17 日至 8 月底,主要是学习文件,各地代表汇报贯彻执

行《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情况;8 月底至 9 月 13 日,讨论制定土地政策。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刘少奇作了《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的报告。10 月 10 日,中共中央批准并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这是一个彻底的和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王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