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gongshen linbiaojiangqingfangeming jituanan) 1980 年 11

月 20 日至 1981 年 1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并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他们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群众,毒害广大青少年,危害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治权。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特别法庭按照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他们的刑事犯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审理各被告人的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特别法庭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于 1981 年 1 月 23 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 20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陈伯达、黄永胜、江腾蛟有期徒刑 18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判处吴法

宪、李作鹏有期徒刑 17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 16 年,

剥夺政治权利 5 年。这是正义的、历史的审判,表达了中国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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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