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Meiguoxiaofa)即 1787 年宪法,亦称联邦宪法。它是世界近代史上第

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 年 5 月至 9 月,“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的和明确的目的”、“使全国体制足以应付政府的紧急事务和保全联邦”为名义,除罗德艾兰之外的当时美国 12 个州的 55 名代表会聚费城,由乔治·华

盛顿任会议主席,经多方讨论、协商和妥协,制订出一部新宪法,即 1787 年宪法。其主要起草者是詹姆斯·麦迪逊。新宪法交付各州批准时,引起公开的激烈争论,经过一年多的斗争与妥协,除罗德艾兰外的各州先后予以批准。以它为基础,美国联邦政府于 1789 年诞生。美国宪法是一部政府组织法。它言简意赅,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人民主权思想和共和制政体;创立联邦制,即建立一个拥有某些重大独立主权的、中央与各州取得有机权力平衡的政府;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政府机构;首创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行政首脑制,即联邦制。美国宪法开近代成文制宪之先河,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并对其他国家影响至深。有的历史学家说,它是美国最经得起检验的出口品——世界上先后大约有160 部国家宪法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而制订的。美国宪法本文从未修改,但

不时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以适应新情况,迄今美国宪法修正案已有 26 条。

(杨玉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