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junxianzhi) 秦代设置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结构。郡县之设, 源于春秋。当时秦、晋、楚等国在新得的边地设县,以加强边防,后逐渐推行到内地。接着,各国又在边地设郡,作为军事国防区域。由于边地荒僻, 地广人稀,所以郡的地位较县为低。战国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边地日趋繁荣,开始在郡之下分设若干县,于是形成了县统于郡的两级地方组织。战国中期以后,内地也逐渐设郡,成为县与中央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郡县制逐渐形成了。秦统一后,丞相王绾等人提议恢复分封,理由是六国刚平定, 燕、齐、楚等地离秦京城远,不行分封难以控制,主张封授王子为王。廷尉李斯则坚决反对。他指出,周代曾普封子弟、同姓为王,后来,亲属疏远, 诸侯互相攻伐,周天子难以制止,引起长期战乱。他主张废分封,实行郡县制。秦始皇赞同李斯意见,说:天下人苦于干戈不休,就是因为有了侯王。如今天下初定,再来建立许多封国,就是树立战争的根苗。于是,秦始皇把原来秦国实行的郡县制推行于全国,分全国为 36 郡。每郡设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并管军事;又置监御史,监察郡政。其后随着秦朝疆域的扩大,郡也继续有所增置,到秦始皇末年已有 40 余郡。每郡统辖若干县。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一县的政事;县尉,掌管一县的军事;县丞,助理县令、长,并掌司法、审判。郡县主要官吏均由皇帝直接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各郡每年必须定期“上计”,即向中央汇报本郡的租税收入、户口统计及治安情况。秦始皇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秦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后来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建置,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刘欣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