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

(Dongyingdu gongsi) 1.英国东印度公司。全称“在东印度群岛贸易的伦敦商人的总裁和公司”。1600 年建立时,其主要目的是经营英国在远东和印度的贸易。后逐渐成为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侵略掠夺的代理统治机构。英王特许它享有在属地进行垄断贸易、拥有武装、宣战媾和以及司法的权力。17 世纪在印度沿海建立了据点。之后,通过一系列战争,排挤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和法国印度公司的势力。1757 年普拉西战役后控制了孟加拉,此后至 1849 年旁遮普邦被征服为止,使印度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东印度公司在统治印度期间,通过进行强盗式的抢掠、实行垄断贸易、征收巨额田赋、经营种植园、向中国走私鸦片等手段,劫掠了巨额的财富。这笔财富成为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成分,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繁荣。1773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印度管理法案》,规定印度总督由英国政府任命。1784 年通过《改善东印度公司和不列颠印度领地的管理法案》,规定公司保留任用一切文职和军职人员的权力,其他一切重大事务均由内阁任命的督察委员会处理。公司统治印度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已被收回。为适应新兴工商业资本迅速发展的需要,英政府于 1813 年和 1833 年又相继取消其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在印度民族大起义的打击之下,公司于 1858 年被迫撤销。1873 年,其法人地位也被取缔。2.荷兰东印度公司。又称联合东印度公司,是荷兰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殖民侵略掠夺的代理统治机构。1602 年荷兰国会通过决议,将到印尼搜购香料的各公司合并而成。它获得东起好望角,西至麦哲伦海峡广大地区的贸易独占权,以及招募军队、占据土地、任用殖民官吏和宣战媾和等特权。17 世纪初,公司排挤了葡、英的势力而控制了安汶、德那地、帝多利亚和班达群岛等。1609 年在印尼设立总督府, 1619 年驱逐英国的势力而夺取雅加达作为公司大本营。此后,公司逐渐控制了印度尼西亚的主要岛屿而成为东方贸易霸主之一。公司在爪哇实行两种统治形式,一是公司直辖殖民地, 约占爪哇面积的五分之三,任命荷兰人为省长。当地封建王公的地位仍保存, 并被任命为各级官吏。实行实物定额纳税制,规定各邦应上缴定量贡物作为赋税。二是藩属土邦,由公司派员监督之下的各邦苏丹统治。实行强迫供应制,规定各邦有偿地向公司供应某种产品。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公司对香料等实行强制性的垄断贸易。公司掠夺了当地大量财富, 1650 年公司平均利润高达 500%,后由于印尼人民的不断反抗以及本身经营方式的日益落后, 公司日趋衰落。1796 年荷兰政府接管公司的营业, 1800 年正式将其解散。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