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Heping gongchu wuxiang yuanze)首先由中国政府倡导,逐步为世界许多国家承认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就提出了“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 1953 年 12 月 31 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

首次提出关于五项原则的设想, 1954 年 4 月 29 日这个设想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之中,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同年 6 月下旬中印、中缅总理分别发表会谈的联合声明, 确认五项原则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1955 年 4 月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29 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本着“求同存异”方针,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十项原则,实际上是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具体化。到了 70 年代,美、日等国亦接受五项原则。1972 年 2 月中美上海公报,9 月的中日联合声明都承认“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该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列宁和平共处政策的发展,它不仅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的原则,也是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它是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穷的强权政治根本对立的,是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锐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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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