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Zhong mei youhao tongshanghanghai tiaoyue) 简称《中美商约》。1946 年 11 月 4 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政府驻华大

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条约》共 30 条,其主要内容是:双方国民可以在对方领土境内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自由”;双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与该国商品的同等待遇;双方船舶包括军舰可以在彼方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条约》名为“平等”、“互惠”,实质上是绝对不平等的。

《条约》的签订,使得经济、军事和运输力占有绝对优势的美国获得极大的利益,美国的人员、商品和轮船、兵舰在中国领土、领水上可以任意横行; 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由于经济、军事实力的落后,根本无法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该《条约》及其后签订的《中美航空协定》等一系列协定, 使得中国的主权从陆地到海上,从天空到地下,从政治到经济,从物质到文化,被国民党政府出卖得一干二净,以换取美国对其经济与军事上的支持和援助。国统区完全变成了美国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王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