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保条约

(Ri mei anbao tiaoyue)全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本与美国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1951 年 9 月 8 日,签订《旧金山和约》后 5 小时,在

美国旧金山由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签订。 1952 年 4 月 28 日,与《旧金山和约》同时生效。《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 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条约共五条,主要内容有:美军有权在日本领土及其周围驻留,美国希望日本逐渐增强军事力量;驻日美军可用以“维持”远东的“和平与安全”,可应日本政府的要求出兵镇压日本的内乱和骚乱;未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美军驻扎日本的条件,由美日两国政府的行政协定决定。条约无论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平等的,是单方面承担义务的条约,是驱使日本作为美国战争工具的条约,使日本与美国形成军事同盟关系。1958 年夏起,美日之间举行修改《安保条约》的谈判。1960 年 1 月 19 日,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

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同年 6 月 23 日生效。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50 年代末至 60 年代初,日本人民掀起反对安保条约的斗争,举行了 23 次全国统一行动。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金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