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

(Nansilafu zizhi shehuiZhuyizhidu)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自治”,即由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资料,直接决定劳动成果的分配。经济自治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南共认为,这种所有制既不是国家所有制,也不是集体、集团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属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所有。政治自治制的核心是代表团制,即由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选出各单位的代表团,再由这些代表团从自己的成员中推选出议会代表候选人,经全体选民投票,选出参加议会的代表。代表团是常设的,议会代表要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选民的监督与指导。基层组织有权撤换议会代表和整个代表团。议会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议会代表不能兼任政府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 1950—1963 年,是“工人自治”阶段。1950 年 6 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法令宣布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并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把企业的管理权交给工人,标志着自治社会主义制度的开始。1951 年 12 月议会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宣布国家计划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1953 年 1 月,联邦议会通过新宪法,把自治原则规定为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这时期,企业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但自治主要局限于工矿企业内的简单再生产领域。第二阶段从 1963 年到 60 年代末,是“社会自治”阶段。主要特点是:自治由工厂扩大到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使工人自治发展为社会自治;企业不再上交投资基金税,只向国家交纳供社会行政费用的税款,国家把扩大再生产资金的支配权下放到企业;实行市场经济。第三阶段是从 70 年代初开始实行的联合劳动和建立在联合劳动基础上的政治自治制度的阶段。在经济制度上,通过劳动组织的相互联合协调而加强社会经济的统一集中,但它是在不断削弱国家经济职能,扩大劳动者自治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来实现的。这是一种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社会经济体制。在政治制度上,根据 1974 年的宪法,南斯拉夫各级议会由代议制改为代表团制。南斯拉夫实行自治社会主义制度,使广大劳动群众直接参加管理生产和社会事务,从而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经过 30 多年的建设,南斯拉夫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水平的工业—农业国。但是,过早削弱和取消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过分削弱中央权力和计划指导作用,造成经济建设中的无政府主义,比例失调等问题。

(段炳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