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gaitu guiliu)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任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地区是中国苗、彝、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明初承继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统称为“土司”。这些世袭的土司不断发生争夺地盘和反对明朝的战乱。

在平定战乱后,明廷就逐渐裁撤土司,代之以可调迁的“流官”,这种办法叫“改土归流”。永乐十一年(1413),思南、思帅的土司互相仇杀, 朱棣出兵平定战乱,“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明史》卷 316《贵州土司传》)。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万历时期,播州(今贵州遵义)苗族上层分子杨应龙叛乱,明政府平叛后,即在其地设遵义、平越(贵州黄平)二府,改用流官统治。但明朝只是在西南部分地区实行。清初沿袭明朝的办法,继续在西南地区推行流官制。大规模改土归流开始于雍正四年(1726)。当时署云贵总督鄂尔泰向雍正皇帝建议:“欲百年无事,非改土归流不可。”(《先正事略》卷 13)雍正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 任命他担任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通过对土司采用招抚两种办法,用了五六年时间,到雍正九年(1731)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乾隆年间,清政府又借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乱的机会, 把四川西北部的土司逐渐废除,改用流官。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那里设立保甲,稽查户口,加强了控制。改土归流的结果,使西南地区基本上消除了土司的割据状态,改善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有利于国内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进一步联系,有利于巩固边疆,因而也多少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马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