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大臣

(Nanyang dachen)亦称“南洋通商大臣”、“上海通商大臣”、“上海钦差大臣”。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五口(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通商大臣,由两广总督兼任。1858 年(咸丰八年)改为两江总督兼职。《北京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增多。1861 年初清政府设置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仍沿用“五口通商大臣”名义,由江苏巡抚兼任, 掌管除北方三口之外的沿江沿海各口。1865 年(同治四年)任通商大臣的江苏巡抚李鸿章署理两江总督,此职改为两江总督的兼职。直到 1873 年后两江总督兼充办理通商事务大臣成定制,并简称为“南洋大臣”。除办理所属口岸的交涉、通商事务外,还兼督办海防、训练南洋海陆军和举办工矿交通等洋务。与总理衙门关系和北洋大臣相同,在地方督抚中权势仅次于北洋大臣。自曾国藩 1866 年回任两江总督后,湘系集团的沈葆桢、曾国荃、左宗棠、刘

坤一等先后兼任南洋大臣一职共达 40 年之久。

(史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