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行省制度

(yuandai de xingsheng zhidu)元代行政制度。行省在魏晋时期就有,然多数指暂时性的机构而言。金代派驻各地的行尚书省极多,行省之称盛于此时,但多数是为军事需要而设立,也不是固定的、长期性的机构。蒙古汗国初设行省沿袭金代制度,属于暂时性机构,其设立仿照王朝中书省之制,称为行中书省,如木华黎招降东平严实后,承制授实金紫光禄大夫“行尚书省事”(《元史》卷 1《太祖纪》)。有时也称为行台。忽必烈即位, 设十路宣抚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又以都省官员行某处省事衔,到各地行使中书省职权,属临时性机构。约在至元二十年(1283),改由某处行中书省平章或右丞、左丞、参知政事任职,不再保有都省官系衔,行省遂以派出机构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

(《元史》卷 91《百官志》)。每省设丞相一人,不常设,平章二人,另有右丞左丞,参知政事,品秩与都省官相同。至元二十七年(1290),除中书省直辖山东、山西、河北等地外,全国分为十个行省:湖广、江西、江浙、云南、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甘肃、征东。行省下辖机构有路、府、州、县四级,有些还有军的设置,行省官制之外设达鲁花赤,由蒙人担任,执监督之职。行省权力一般较独立,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派有宣抚司等机构。元行省制对后代影响较大。

(张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