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Zhongying yantai Tiaoyue)中英为解决所谓马嘉里事件签订的条约。1875 年 2 月(光绪元年正月)英驻华使馆译员马嘉里在接应从缅甸开来的英国武装探路队时,在云南边境被当地人打死。事件发生后,英国以此为借口, 乘机要挟清政府。1875 年 3 月英使威妥玛向清政府提出内容广泛的苛刻要求。在一年半的交涉中,威妥玛动辄以撤使、断交、出兵开战相威胁,以压服清政府。清方代表李鸿章恐和局破裂,一再退让。双方在 1876 年 9 月 13 日于山东烟台签订了该约。条约共分“昭雪滇案”、“优待往来”、“通商事务”三部分,计 16 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①昭雪“滇案”, 赔偿“恤款”20 万两,派大臣赴英“道歉”,在各地张贴有关“滇案”处理的文告;②允许英人开辟印藏交通,去西藏、云南、甘肃、青海等省“游历”;

③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口岸;④以后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发生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等案件,英国可派员“观审”;⑤免收各口岸租界内洋货厘金;⑥长江沿岸的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准许停泊外轮,并上、下客货。条约签订后第 4 天清政府予以批准。英国方面则因有关鸦片税厘和厘

金的条款未满足某些集团的要求而受到反对,迟迟未予批准。到 1885 年 7

月 18 日中英在伦敦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鸦片入口每箱(百

斤)缴纳税厘 110 两后,由华商持凭单运销,中途不再征税。《续增专条》

签字后不久,英国政府连同《烟台条约》同时批准。1886 年 5 月 6 日,双方在伦敦交换了批准书。《烟台条约》扩大了英国在《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取得的权益,使英国势力不仅伸展到长江流域,而且深入到中国西部地区,造成严重后果。

(史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