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概念,是指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此行为既包含取得票据的原件,也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因为这个行为是票据被开出后收款人第一次接到票据,所以称之为原始取得。

  2.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条件:第一,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予收款人;第三,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第四,票据的签发和取得,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称之为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由出票行为产生了原始取得,当票据进行第一次转让时, 就派生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权利继受取得。
  1. 背书转让方式,持票人按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的背面填写有关事项,将其转让给被背书人,后者通过给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票据权利。

  2. 贴现方式,持票人急等资金使用时,可向银行申请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现,贴现银行认为此票据的资信情况良好的,可在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并给付票据金额后,取得票据权利。

  3. 质押方式,持票人在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时,可将其尚未到期的票据

质押于人作担保,当质押人最终不能清偿债务,质押权人可依约直接兑现质押票据,或依法转让或申请贴现票据,从所得中优先受偿。其中直接兑现质押票据行为即构成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1. 保证方式,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

  2. 付款方式,在付款人进行了票据付款行为后,发现有持票人有欺诈事实的,可根据其付款数额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

  1. 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1. 继承方式,当事人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原来属于死亡者的票据权利,这种方式须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2. 赠送方式,当事人通过接受持票人的赠送,取得票据权利,这种方式须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持票人的赠送是在破产宣告前半年内所作的,或是这种赠送包含有其他规避法律的情况,赠送行为无效, 受赠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 公司分立或合并方式,当公司新设分立、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时, 都可能使公司的财产变更所有人,其中也包括公司的票据权利,当新公司取得这些权利时,就是票据权利的取得,这种方式须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 清算方式,公司或企业因破产、解散或被撤销进行清算时,公司的票据权利也如同其他财产一样易手,新得到票据者即是票据的继受取得,这种方式须按有关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