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一)概念
这里所谓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作为出租人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未使出租人丧失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他只是为了获取租金,而在出租期间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了承租人。出租期满,土地使用权即又自动回到其手中。
正因如此,即使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原土地使用权人仍然负有责任, 必须履行他和国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种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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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和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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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用地或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出租时必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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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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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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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