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还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三)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劳动者的劳动力,即蕴涵在劳动者体内的脑力与体力结合而成的劳动能力。劳动力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客体。因此,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

(四)劳动合同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的特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方为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

(五)劳动合同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