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特征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发生在生产、经营、消费、流通过程中,是对所获得的商品经营、非商品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收范围广。除了加工、修理、修配外,征收范围涉及交通运输、建

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和旅店、租赁等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比其他税种的征税范围广。

  1. 税目税率主要按行业设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设置 39 个税目,

其中应税劳务按 7 个行业设置税目,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税率,征纳税简便易行。

  1. 税负低而均衡。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 5%至

    20%的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率只有 3%和 5%两档,许多行业税负相同,比较均衡。

(二)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3)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4)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1. 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转让无形资产行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所谓在我国境内,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

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资产在境内。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下列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进行销售的自建行为。(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行为,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3)境内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劳务行为,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劳务行为。

  1. 税率。根据不同的税目设置不同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 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 5%;娱乐业的税率为 5-20%。

  2. 减免税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