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司的解散、清算

(一)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解散,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丧失营业能力。解散的公司,除因合并、分立、破产而解散的外,必须经过公司法上的清算程序, 才能归于消灭。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归于消灭的程序。

解散和清算的区别和联系在于,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它构成法人消灭的原因;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构成法人消灭的过程。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清算是解散的结果。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效果

  1. 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的事由,大体上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自愿解散,二是强制解散。
  1. 自愿解散,就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而发生的解散。自愿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法》第 190 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2. 强制解散,就是基于国家强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解散。我国《公司法》第 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里所说的“责令”,可以是行政命令,也可以是法院判决。在我国,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可能被责令关闭的情形主要有:①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如,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公司注册的(第206 条),公司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

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第 225 条);②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如,严重侵

犯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0 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水

污染防治法》第 38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3 条),等等;③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8、59、62、66~69、71 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理论上也属于强制解散的一种,但应当适用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第 189 条)

  1. 解散的法律效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一旦发生,公司即进入解散的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于法律上产生如下效果:
  1. 除合并、分立和破产的外,解散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2. 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所必要的范围内。在清算期间,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3. 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力,由清算人接替之。

(三)公司清算的程序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前者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后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法院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 通过清算人进行的清算。而特别清算是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适用的,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参与下的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特别清算程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成立清算组。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清算人称作“清算组”,这意味着清算人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按照《公司法》第 191 条的规定,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选应由股东大会确定。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中指定。

  2. 清算组的职权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第 193、195、197 条的规定, 清算组主要有以下职权:

  1. 接管公司财产。清算组就任后,应当立即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了结现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清算组就任后,应当立即着手结束公司对外的一切未了结事务。对于公司拥有的债权,应予收取。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应当在债权申报和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在处理有关事务中,清算组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3. 分配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完毕后,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办法,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4. 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如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于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者,按照《公司法》第 2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

占公司财产的,按照第 218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198 条第 3 款)

  1. 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申报有据的债权

进行登记。(第 194 条)

清算组不按上述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应依照《公司法》第 117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 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在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 195 条第 1 款)

清算方案应包括的项目有: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缴纳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第 195 条第 2 款)

  1. 剩余财产的分配。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公司如有剩余财产,由清算组按如下办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 195 条第 3 款)

  2. 清算的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而终止:

  1.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办理清算事务的移交。(第 196 条)

  2. 清算完结。清算组在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完结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和公告公司终止。如果清算组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 19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