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的组织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法》第 69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合伙形式的企业。

股份保险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以及各种必要的组织机构。

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央银行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总) 公司承担。

(二)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监事会,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须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中央银行、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较之公司法的规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