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行政

(一)概念

所谓水行政是指国家依法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关系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水行政的专门主体。国务院地矿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是我国水行政中的辅助主体。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原则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水开发利用的原则是:

  1. 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不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而且在权衡利害时要兼顾各类地区之间的利益。

  2. 生活用水优先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满足用水需要时,生活用水应放在第一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航运的需要;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的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农业的发展。

  3. 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水利的原则。各地都应该根据水土资源条件,进行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水源不足的地区,要采取节水灌溉方式;盐碱化和水渍害地区,要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位。

  4. 鼓励多目标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国家鼓励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建设水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三)水规划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地表水域面积,保持江河、湖泊、水库等蓄水水域的安全和自然状态完好,禁止人为地减少地表水的蓄水面积。保护地下水水量,合理开采地下水源,保持开采量和自然补给量之间的平衡,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规划是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方案和计划。水调查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所作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这两项工作都是水行政的主

要职责,水法对其内容和程序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