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一)定义

所谓环保许可证制度是指,凡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的一种环保措施。它是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的一种行政许可。其目的都是为了把各种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下,以便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可以说是环保法中最重要的制度。

(二)环境保护许可证的分类

  1. 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包括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

  2. 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3. 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三)颁发程序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同样都规定了申请、审核、颁发、中止或吊销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续。对拒发、中止、吊销许可证的,还有补救程序。如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 以及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