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基本类型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公司类型。

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 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所谓有限责任,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股份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借两合公司之名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实,其不同于两合公司之处有:①有限责任股东须为多人;②有限责任股份采取等额股票、公开发行的形式募集;③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股东会,监察公司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指二人以上出资组织,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有些公司类型已经趋于消亡。所以,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公司法》第 13 条第 1 款)。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其债务和其他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也可以代表本公司进行诉讼,但其行为和诉讼的效力当然地及于本公司。这意味着,本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的经营失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

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 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公司法》第 13 条第 2 款)。一个母公司可以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一个子公司又可以成为别的公司的母公司。通过这种层层控股的办法,可以吸收大量资金,形成庞大的企业集团。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办法进行投资,可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但是,利用子公司进行欺诈和规避法律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所以,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无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却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因此,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要由它所归属的外国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