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下面的特点:1.它包括了我国沿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换言之,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 除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外,既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也适用于我国沿海海上旅客运输。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旅客既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的对象。随船舶一起完成海上旅客运输。3.承运人必须用适于运送旅客的船舶来完成运送任务。换言之,承运人用于运送旅客的船舶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1.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与成立时间。与其他合同一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实践中承运人往往先公告船舶营运时间和运价,这种公告应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旅客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承运人提出由一港到另一港的申请,属于要约。承运人接受申请, 并收取票价,即为承诺。由于法律并未要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承运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2.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为保护旅客的利益,防止承运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订入侵害旅客合法权利的条款,我国海商法明文规定海上旅客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3)对海商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上述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在下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 旅客在船舶开航前退票解除合同。我国虽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 在海商法中对旅客的任意解除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允许旅客在开航前解除合同。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旅客在船舶开航前 48 小时要求退票的,应支付票价 1/3。我国一些船公司规定的更加严格,开航前 24 小时内不许退票。

  2. 因旅客本身的不可抗力而解除。旅客在登船前死亡,或者经医生证明,旅客患病不能登船,或者由于其他不得已的情况而不能登船的,其本人或其亲属可以退票解除合同,但承运人可以保留票款的一定比例,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3. 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按照航运惯例,在船舶开航前船舶灭失或被征用,因由于军事行动有被捕获或劫夺的危险,或由于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或者起运港或目的港被宣布封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承运人应退还票款。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旅客客票

  1. 旅客客票的性质。旅客客票只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而非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合同成立的时间上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签发客票前即已成立。实践中承运人一般在合同成立的当时(即收受票价时)签发客票,但也有预收票价,旅客在

开航前一定时间再领取客票的,有时候旅客还先登船再购买客票。(2)客票上的记载不能代表合同的全部内容。客票上一般只有船名、航次、开航时间、客票等级和票价、起运港和目的港等。国际航线的旅客客票上通常还载有承运人的名称、地址、旅客姓名,客票条款或旅客须知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在客票上记载。(3)客票上只有承运人签字盖章,而无旅客的签名。

  1. 旅客客票的内容。旅客客票是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旅客支付了票价的证明。客票应当载明:(1)签发的地点和日期;(2)出发港和目的港;(3)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4)旅客的姓名和地址(记名客票);(5)船舶名称;(6)开航时间,如有约定,还应载明到达时间;(7)合同所依据的运输条件;(8)票价。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对象

海上旅客运输的对象除旅客外,还包括行李。后者,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行李可分为:

  1. 自带行李,即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自带行李包括旅客在其车内或车上的行李。自带行李,只要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就不用另行交费;超过限额的部分,只有经承运人同意才能带上船,但需另行交费。(2)托运行李,即自带行李以外的行李,由旅客凭客票办理行李托运手续。与自带行李不同的是,托运行李在船期间由承运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