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就是以营利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就是一个资本实体,即整体化、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

尽管资本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却是一个在公司法实务中被经常使用的术语。其中较为常见的有:

  1. 注册资本。又称帐面资本、核定资本,指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2. 发行资本。指公司向社会募集的资本。

  3. 未发行资本。指注册资本中尚未募集的部分。

  4. 认购资本。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5. 实缴资本。指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已经缴付的出资。

  6. 未缴付资本。指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应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

  7. 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向出资人发出缴付催告的未缴资本。

(二)资本三原则

现代公司作为资本的集合体,其信用基础寄托于自身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种真实和稳定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于社会的交易安全,都至关重要。所以,大陆法上有所谓“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均贯彻了这些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确保公司作为资本实体拥有必要的财产基础。在如何实现资本确定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体制。一是传统大陆法的体制,它要求公司设立时,其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募足。这种体制虽然对资本的确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确保公司拥有必要财产十分有力,但由于过于僵硬,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和成本。二是英美法的体制,即授权资本制, 它允许公司在成立时只募足其注册资本的一部分(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如日本为发行股份总数的 1/4),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以后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再行募集。这种体制使公司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较为便捷,并且能够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给予债权人以较充分的保障。目前,多数大陆法国家已经转为采用授权资本制。我国《公司法》目前实行的是严格化的传统大陆法体制,它要求公司资本于成立时全部募足并且全部缴足。

  2.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束原则,即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这一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其本意就是要在公司成立后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实有资本额的相对稳定。为了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现代公司法设立了许多强制性的规范。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第 26、91 条), 股东对非现金出资的实际价差负连带补偿责任(第 28 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 34、93、209 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 131 条),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第 149 条),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

后,才能进行分配(第 177 条)。这些都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1. 资本不变原则。即要求公司的资本额确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也就是说,对公司资本额的减少实行严格限制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政策,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生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上,限制资本减少的程序规则包括:(1)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4)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6)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 103、186、18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