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人退伙

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按照传统民法,合伙人之一退伙,合伙即告消灭。而现代民商法为维护合伙的团体人格,已抛弃此说,而以合伙人退伙为合伙的变更。

(一)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即合伙人通过向其他合伙人作出退伙的正式表示而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即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1. 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可以为

届时通知(通知退伙)。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 46 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第2 项规定意味着,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 47 条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有一定限制,即附有以下三个条件:(1)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须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1.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二是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 49 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第 50 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二是退伙结算,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本人。

  1. 财产继承。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 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这里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了三项条件:(1)有合法继承权;(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继承人愿意。在欠缺第 2 项或者第 3 项条件时,继承人取得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不取得合伙人资

格,此时应按退伙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 退伙结算。除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对此,《合伙企业法》有以下规定。

第 52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实践中,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还出资,二是按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退还出资的方法,根据第 53 条的规定,应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果退还实物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则以评估作价、退还货币为宜。利润分享或亏损分担的方法,按照本法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办理。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第54 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