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原行政

(一)概念

所谓草原行政是指国家对草原以及在草原上进行的牧业所给予的行政管理。

(二)草原行政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草原行政的一般主体。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所以,他们是草原行政中的专门行政主体。

(三)草原管理

  1. 草原普查与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和建设,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活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草原法规定,要合理利用草原, 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1. 草原的征用。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国家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其经济建设的安排。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要按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规定办理。确定给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国家建设单位需要使用时,应当给予牧民以适当的补偿,并须妥善安排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草原权属争议的解决

《草原法》规定,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民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使用权。集体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