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和条件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 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4.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5. 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

  6. 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 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 发生短期停工。

  3.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调动从事其他工作。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 2.按期作出答复。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

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后,其他内容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可以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