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碰撞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船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义务

  1. 施救义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船舶碰撞造成的社会危害。

  2. 通知义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碰撞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船舶碰撞的行政、民事责任的调查处理和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理。

必须说明的是:(1)船长的上述义务与船舶碰撞责任的归属无关,即使对船舶碰撞没有任何责任的当事船舶的船长,也应履行上述义务。(2)上述义务是船长的个人义务。船长违反上述义务,船长本人应依法承担行政的或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地将责任加于船舶所有人;换言之,不能以此为由扣押船舶或者增加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的责任。(3)船长负有尽最大努力进行施救和通知的义务。只要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船长就应“尽力”、“尽可能”地履行其义务,而不能仅仅是“合理注意”或者“谨慎处理”。(4)本条规定适用于船长及依规定代行船长职权的人。

(二)船舶碰撞责任承担

  1. 船员无过失碰撞。船员无过失碰撞,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对于船员无过失碰撞,损害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2. 船员过失引起的碰撞。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是指未遵守海上碰撞规则的过失。船员过失引起的碰撞分为两种情况:(1)单方面过失所致的船舶碰撞。碰撞事故是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过失船舶负担。两船未发生实际碰撞,但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他船的损害,即间接碰撞时,过失船仍应负赔偿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碰撞事故由双方的过失所致,损失依各船过失程度按比例负担。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者无法判定哪一方的过失更大,损失由双方平均负担。

  3.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损害和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互有过失的船舶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