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一)环保法律制度的含义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具体组成部分。

从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至今,我国的各种环保制度已日臻完善,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除了已比较成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以外,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业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另外像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已经开始成功地推行,但其制度化和法律化还有一个过程。

(二)环保法律制度的特征

  1. 环保法律制度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其只适用于调整发生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的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

  2. 由于环保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的完整性,因此,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对促进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对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 环保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且完整的规则系统,因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故环保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整个环境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