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一)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是指海事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法限制赔偿责任:

  1.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

(二)非限制性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无权根据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包括:

  1.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把救助报酬排除在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救助,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海商法已对救助报酬规定了最高限额;把共同海损分摊排除在外,则主要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货方已在同样条件下分摊了自己的海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之所以把这种赔偿请求排除在外,是因为已有专门的国际公约加以调整。

  5.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责任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出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规定这种非限制性债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船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