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事故的处理

(一)措施费用

保险事故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申请赔偿

  1. 提供文件。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应当在 10 日内一次支付赔偿结案。

  2. 时效。如果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 3 个月内不

向保险人提供各种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三)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在保险人赔偿后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四)残余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

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不愿将保险标的的权利从自己所有财产的整体中分离,应将相应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交还给保险人。

(五)代位请求赔偿

  1.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

  3.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 代位请求赔偿的例外。有四种情况,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第四,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

(六)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除了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